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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起步以来,天津市物业管理保持了快速、健康的良好发展势头,截至2007年12月25日,全市实施物业管理面积达到了16108.07万建筑平方米,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7.77%。物业服务企业886家,在物业管理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近12万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16.7亿元,形成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持续增长,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业仓储等非住宅物业管理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全文。欢迎阅读和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 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
(二)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
(三)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规定缴存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三)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管理制度;
(五)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
(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
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不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的,业主有权要求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召集,或者要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召集。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仍不召集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业主自行召集。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会章程;
(二)修订业主公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五)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会会议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列席。
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的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业主会会议。
第十五条业主会应当按照本条例和业主会章程开展活动。业主会作出的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通过。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业主投票权数的具体计算方法,由业主会章程规定。
业主代表行使表决权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如实反映业主意见。
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主业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三至十一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中任职。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根据业主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支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
(五)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协调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关系;
(六)履行业主会赋予的职责;
(七)完成业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会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会备案手续:
(一)业主会章程;
(二)业主公约;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但使用人与业主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和本条例的规定。
业主应当将与使用人的约定,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十条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照每年不超过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由业主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对造成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服务;
(二)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接受业主、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经业主会同意,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管理工作,不得干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管理服务活动,不得乱摊派。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新建商品房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内容。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当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经购房人确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购房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当签署业主公约。业主公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条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照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建成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向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二)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三)共用的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四条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十五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部门,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排水设施、垃圾、绿地、树木、绿化设施、路灯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以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排水、绿化等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房屋的承重结构,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损坏、改变房屋外貌;
(二)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
(三)在屋顶堆放物品或者在阳台、露台、楼板上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堆放物品;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噪音;
(六)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七)侵占、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八)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应当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会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用于增加维修基金和改善共用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会同意。
业主占用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增加维修基金、改善共用的设施、设备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物业和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建立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一个住宅小区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业主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名称;
(二)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范围;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除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二)共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
(三)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
(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六)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的管理、服务;
(八)物业资料的管理和查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续约的,业主会确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不续约或者解除合同的,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二)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新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移交新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对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对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进行全面巡视和检查,定期对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四)发现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损坏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管理资料;
(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做好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七章 物业管理费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九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和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时,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
第五十一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二条个别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特约服务事项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支付特约服务费。
第五十三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部门,可以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支付代办服务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业主、业主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售房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提供文件、资料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并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他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拒绝、阻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妨害。造成损失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一)拆改住宅房屋的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共用部位,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屋顶堆放物品或者在阳台、露台、楼板上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恢复原状的决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用消防通道,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危险物品,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噪音,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侵占、毁坏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公安、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园林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业主公约和业主会章程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十三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参照本条例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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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是劳动法规定的给予女性劳动者的保障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哺乳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一、哺乳期的定义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劳动法》规定,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二、哺乳期内享有法定的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后正常工作,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用人单位需要保证女职工两次授乳的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这两次也可以合并使用。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并且去哺乳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的,哺乳时期为婴儿满一周岁前。
三、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四、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员存在劳动法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五、二胎哺乳假多少天
随着二胎生育政策的落实,很多妈妈打算生二胎,一般来说,只要是合法生的二胎,妈妈依然享有哺乳假,二胎哺乳假时间为三个月。
但妈妈怀二胎7个月以上,在工作许可的条件下,本人就可以提出哺乳假的申请,单位批准的话,也可以适当延长哺乳假的天数。
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以上就是劳动法关于哺乳期的规定。社会要求职业女性像男人一样果断坚强,又希望她们履行女性的天职。对于她们而言,双重身份的压力不言而喻,但愿每一位母亲都能被温柔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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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变更是很常见的业务,现在办理企业法人的变更需要缴纳多少钱?企业法人如何办理变更?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法人变更费用”,看完你就明白了!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五)、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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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员工请了长期的病假,企业是否可以辞退他?了解一下劳动法关于病假辞退的相关规定,你也许就会有答案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病假辞退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根据劳动法规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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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办理集体企业的法人变更应该怎么做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集体企业法人变更”吧!
企业税种
我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扩大内需,配合市场经济结构转型,对振兴经济和民众信心具有重要作用,该政策对企业会计报表和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在同样生产经营条件下,企业可减少税收上缴额度和偿债负担,提高整个行业竞争力和利润水平。营业税单项税收优惠政策繁多 ,应税项目几乎涵盖整个第三产业,每个税目存在具体应税细目和税率差别,企业财务人员需要针对 自身业务 ,详细分析税目注释分类,有效划分核算不同税目间、不同税率间、内外劳务间、减免税与征税间的经营活动,对降低税负、减少不必要税费支出,提高利润有着重要意义。所得税作为现行税制第二大税种,在国家税收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两税并轨”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优惠政策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思路下,税收法制进程不断推进,弄清新旧税法差异和如何衔接,对推动企业利润增长,探索纳税筹划新方法起到重要作用。
企业利润
企业经营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利润既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基本保证 ,也是经营绩效的重要指标,这就决定企业必然会想方设法减少成本,以获得较高利润。企业税务会计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通过事先筹划,合理安排公司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针对采购、生产经营以及内部核算等进行合理决策,利用国家法规积极税务筹划,既保证企业完成利税义务增加自身“造血”能力 ,降低税收负担 ,也提高了税后利润,实现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税收筹划
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 ,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 ,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 ,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利用筹划合理避税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化工具筹划企业经营活动、更懂得筹划企业成长未来 ,不同纬度的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针对现代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需要,航天信息软件针对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需要,在充分发挥财税领域优势的基础上,通过与外延系统的整合应用,形成了网络、硬件、数据标准及软件一体的解决方案 ,在产品定位与理念上鲜明区隔,可以为企业提供财税管理、投资管理、市场风险预测、跨地区企业集成、销售获利评估、决策信息判断、促销与分销、售后服务与维护、全面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分析以及利用Internet 实现电子商务等 ,同时针对企业涉及的个性化需求 ,以及行业化发展目标的特殊要求 ,并支持企业在特殊业务环节上的深度应用,可扩展功能构建了企业信息化全程管理模型。
税务管理
企业财税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随着市场经济日趋规范和完善,财税管理在企业竞争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显着。企业的财税管理,要着重从税务管理的方法及措施入手,通过加强税法知识学习,从而进一步提高纳税意识,在掌握税法理论知识的前提下,通过税收优惠、税收筹划等一些合理合法的避税方法来达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最终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搞好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规避风险,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航天信息ERP产品与国家涉税系统进行信息传递与要素延续,对企业经营过程涉及的诸多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出口退税等)进行业务处理,既可准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进行申报纳税,提高财税人员工作效率,也可对企业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更好帮助企业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政策,进行整体经营筹划及纳税风险防范 ,为企业管理决策献计献策,为创利打下坚实基础。
税务评估
纳税评估模型是纳税人申报信息产生的涉税指标基础,实现行业指标和涉税指标有机结合,并互相制约的具体行业数据模型。通过行业代表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和经营特点,测算出企业单位产品耗能、辅助材料消耗量、计件工资等指标参数,再采用投入产出法、关键部件控制法、单位产品耗材耗能测算法、计件工资控制法等方法,推算出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线性公式或表格 ,由此分析企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对各要素的依赖程度,全面准确的进行科学分析和行业指标监控。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管理税务,航信软件通过选取具备生产经营规律的行业企业,选准计算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关键指标,建立纳税评估模型进行量化分析,进一步提高税源企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评估时,在企业实地采集电费、原材料耗用量等相关信息输入模型,准确计算出企业产品产量或销售额,避免重复无效劳动,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模型运用激发财税人员加强学习的积极性,随着生产工艺提高,评估模型有关参数将发生改变,这就要求税务会计不但学会应用模型分析,还要加强对数学、经济、企业经营管理的学习,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模型参数进行测算,保证企业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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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6标准是怎样的?目前我们可以肯定的有两点:一个是延迟退休肯定是板上钉钉的啦,将于2017年推出。那么下面小编为先为大家送上延迟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表参考下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称,建议中国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有专家表示,提高退休年龄的目的为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老龄化意味着人口老年负担系数不断提高,也同时意味着劳动投入的减少。
2016延迟退休年龄时间表是:第一,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第二,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退休年龄还是按以前的规定。个人估计,2020年之前退休的,都赶不上“延迟”这班车。反对节奏太快。要慢慢延迟。建议:2020年起,原来50岁退休的每五年提高一岁,原来55岁退休的每10年提高一岁。到时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保基金积累,决定是否继续增加退休年龄。
延迟退休后,商业养老保险对养老有多大作用?
对于50岁以上的人来说,保险最主要的作用是应对意外残疾、大病和养老。尤其养老金,是商险中对老年人意义最大的险种。目前我国实行养老金双轨制,对于政府公务人员,通常养老保障比较充足,而其他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比较弱。尤其随着社会老龄化状况的加剧,再考虑通胀等,如果我们想在老年之后维持一定水准的生活,补充商业养老险是必须的选择。
如果想买商业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开始最好?
从工作第一天开始最好。在国外,很多人买保险已成为习惯,不会有太多犹豫。尤其在家庭发生变化时,比如刚生了孩子,甚至是刚怀孕,就立刻去买保险。买保险一定是越早越好,比如从儿童时期就开始设置“养老金账户”,并且随年龄增长逐渐增加保额。毕竟投保年龄越低,保费越便宜,而且保险的意义还在于专款专用、强制储蓄,还能防骗防盗。
如果等老了再买保险,和在年轻时就买保险相比,有哪些差异?
最主要的差异就是费率。老人的保费费率呈几何型增长,越往后增长越快,还有承保难度。针对不同年龄的人,有不同的体检额度。比如30岁的人投保50万元要体检,而50岁的人投保5万元可能就要体检。不仅保费高,险种少,拒保概率也比较大。所以,从经济角度考虑,年龄越大买保险越不划算,保费比较高。
赶不上上学不要钱,毕业包分配,结婚包分房的许多70后80后来说,延迟退休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为了我们自己能有一个有尊严的晚年,未雨绸缪,买一份保险或许是最明智的选择!一次投保,终身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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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裁员的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裁员工资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换句话说,对于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员工,除非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六、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看过“劳动法裁员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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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是每个劳动者最关心的事情,了解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保障自身的权益有很大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劳动法加班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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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对退休年龄的规定关系到劳动者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实现。2017年我国劳动法对退休年龄做了最新的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国情现状
根据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是全球唯一的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201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达到1.78亿,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3.6%。这意味着全球1/4的老龄人口集中在中国。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老龄化意味着人口老年负担系数不断提高,也同时意味着劳动投入的减少。郑秉文介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将从2010年的9.7亿减少到2050年的8.7亿。其中减少的拐点将发生在2015年,届时将从9.98亿的峰值开始逐年下滑,年均减少366万。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分析室主任李军表示,预计到2050年,我国15岁到59岁劳动年龄人口将下降到7.1亿人,比2010年减少约2.3亿人。2030年以后,我国的劳动力供给将出现严重不足。
延期退休
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这一不争事实,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再次建议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以减缓劳动力总量减少速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发言时谈到,国外老龄化国家多是采取利用外部机制引导劳动者自觉延长退休年龄的方式应对老龄化。他建议我国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
李军也建议适时提高退休年龄。他表示,这一目的并不是在于促进增长,而是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减弱对劳动力成本提高的预期。但他指出,退休时间点是非常重要的,在决策方面需要慎重。
看过“2017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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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计算方法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工资总额。劳动法对工资的规定在劳动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劳动法工资怎么算,以供大家阅读。
一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二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 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三是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更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四是应交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3500元(外籍人员按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5800元-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1044元-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税率3%-速算扣除数0元=37.68元。
举例说明:
1、小明在2017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社保金)-3500 =10000 - 1100 - 3500 = 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5400*20% -555= 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 10000 -1100-525 = 8375元
看过“2017劳动法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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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中央正制定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规定,那么,2016正部级干部工资多少?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部级干部工资待遇规定,一起来了解下吧。
“我是正厅级,每月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生活津贴和工作津贴等几个方面,大概五六千元。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纪委委员、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朱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晒”出了自己的“工资单”。朱勇称,官员财产接受监督,是政府接受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厅级比正部级矮二级,厅级上面是副部级,再上面就是正部级了,通过厅级的工资是6000元来看,正部级的工资应该是在1万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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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延迟退休方案将于明年正式出台,或到2022年才正式实施。那么,延长退休年龄最新规定从哪天开始?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延长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6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如果2022年落地实施,那么以下三个群体将会受到退休新政的影响:
1.到2022年,小于等于50岁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
2.到2022年,小于等于55岁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主要是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
3.到2022年,小于等于60岁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
由此看出,延迟退休方案影响较大是70后和80后,根据人社部方案将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每年延长几个月退休年龄,直到经过相当长时间达到新拟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对于90后出生的人来说,到退休时估计已经完全赶上了新政。
具体到每个人会工作到何时退休?比如说,如果从2022年起实施延迟退休,每年延迟六个月,按照现行的退休框架(女职工50岁、女干部和男工人55岁、男干部60岁),那么2022年退休年龄将分别是50.5岁、55.5岁和60.5岁。原本在这一年退休的人就要多干半年。以此类推,直到达到新的退休年龄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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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使得国家不得不调整退休养老制度,从明年起我国的退休年龄或者将延迟,养老金双轨制或将并轨。那么2016年下岗职工退休新政策有哪些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相关规定,在2016年需要解决下岗职工大龄下岗问题、提前退休与正常退休问题、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等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退休年龄最新规定,以及2016退休职工工资调整方案。赶紧收藏吧。
1、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
2、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
3、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勉缴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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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时间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是有相关规定的。我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以供大家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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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产假的最新规定事关准妈妈的切身利益,还不清楚最新劳动法对产假是怎么规定的小伙伴们,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希望对准备休产假的准妈妈有用。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长了产假,各省产假增加的天数30-60天不等,具体产假的天数大家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者查询地区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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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同样也是东莞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东莞劳动法产假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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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职的规定是劳动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劳动法对离职的最新规定,以供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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